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有关管理规定,为使秘书处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鲁TC 53,英文名称:Shandong Urban Rail Transit,简称“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以下简称“标委会”)设立联合秘书处,联合秘书处是负责处理标委会日常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标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联合秘书处设在青岛市标准化研究院和中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前者为秘书处主要承担单位,后者为秘书处联合承担单位。秘书处主要承担单位牵头负责开展秘书处工作。
联合秘书处主要承担单位和联合承担单位应积极主动地加强沟通和交流,充分发挥其优势,团结合作,共同做好标委会秘书处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 联合秘书处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面向和服务于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行业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用户,努力为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章 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 联合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由秘书处主要承担单位担任),副秘书长1人(由秘书处联合承担单位担任)。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推荐并报批后可增设具有相应职责的其他副秘书长。
第六条 联合秘书处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第七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暂定4人(主要承担单位2人,联合承担单位2人),由秘书长和秘书组成。必要时经主任委员批准,可聘请资深专家担任专职顾问,参与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因临时工作需要,经秘书长批准,可聘任临时工作人员协助处理秘书处紧急事务。
第八条 联合秘书处工作人员任职条件:
1.秘书长、副秘书长: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事城市轨道交通试验、研究或标准化工作五年以上,具有良好的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敬业奉献精神。
2.秘书: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行政级别,热心城市轨道交通事业和标准化工作,熟悉标准化技术、文秘业务和办公自动化技术,有一定外语水平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勤奋好学,有敬业奉献精神。
3. 顾问: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热心城市轨道交通事业和标准化工作,在标准化领域工作十年及以上,熟悉城市轨道交通领域产品及技术,熟悉标准化系统管理及标准化专业技术知识,工作责任心强、有较高的敬业奉献精神。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九条 岗位职责。
1.秘书长、副秘书长:在主任委员领导下,秘书长全面负责联合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并可受秘书长的委托履行秘书长的职责。
在主任委员的领导及协调下,联合秘书处主要承担单位和联合承担单位按年度标准化工作的项目任务,分工负责下列各项工作,并由联合秘书处主要承担单位负责将各类意见和各项文件进行汇总、归纳、整理后,规范性地上报至主任委员和标准化相关主管部门:
(1)组织标委会及联合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的拟定,地方标准下年度计划项目建议的拟定与协调,协调及具体组织地方标准本年度制、修订计划的下达、实施和检查;
(2)组织标准体系表的编制、修改、补充和完善工作;
(3)标准起草、征求意见和审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落实,把好标准的技术质量关;
(4)标准宣贯计划的拟定、标准实施情况的调查、分析;产品质量认证、质保体系认证工作中有关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实施与协调;
(5)标委会及联合秘书处业务范围的开拓、咨询服务工作的规划与组织;
(6)重大标准化科研项目和试验验证项目的组织、领导与协调;
(7)代表联合秘书处或在主任委员授权时代表标委会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
(8)组织拟定标委会、联合秘书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文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经费的预算和决算。管理联合秘书处日常财务、经费收支和相关的设备物资;
(9)组织标委会内部资料的编辑、出版和发行。
2. 秘书:在秘书长、副秘书长的领导下,分工负责联合秘书处的下列各项工作:
(1)参与标准体系表的编制、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的制定和上报、标准计划任务的下达,年度工作总结及年度工作报表的编写;
(2)标准制、修订过程的跟踪检查、监督、协调,参与标准送审稿的初审,标准会审、函审工作的组织,参与报批稿的复核、汇总及具体上报;
(3)参与标准复审计划、宣贯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4)参与前瞻性标准化项目研究和重要标准的起草;
(5)参与标准化技术交流及与国家、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应技术委员会的对口联系工作;
(6)与委员、标准起草单位的联络、有关资料的发放;
(7)在秘书长指导下起草有关文件、翻译外文资料、编辑出版内部资料;
(8)标委会网站信息的发布、更新,开展网上审查与交流;
(9)联合秘书处办公设备和用品的维护与管理;
(10)标委会和联合秘书处收、发文登记、资料建档;
(11)受秘书长委托,代表联合秘书处处理有关业务。
3.顾问:受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委托,协助秘书处处理有关标准化技术的专项事务,负责标准、文件的质量把关;就联合秘书处和标委会的工作,可直接向秘书长或主任委员予以汇报和建议。
第十条 工作程序
1.各年度标准计划项目的申报,联合秘书处主要承担单位和联合承担单位,均可申报。经主任委员初审,由联合秘书处主要承担单位协商,联合承担单位核查后进行汇总和上报。
2.各年度标准项目计划下达后,在主任委员或委托的副主任委员的主持下,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联合秘书处主要承担单位和联合承担单位的项目承担划分。原则上在项目起草程序阶段(含试验验证)和征求意见程序阶段的工作职责,均由项目分管秘书处主要负责,在标准审查程序阶段的工作,由联合秘书处共同负责。
3.标准项目审查完毕后,项目各项报批文件的复核、汇总,由联合秘书处主要承担单位负责,秘书长签字,并送主任委员审核后,上报至标准化相关主管部门。
4.标准化的其它工作,可由联合秘书处主要承担单位和联合承担单位分别提出建议或意见,经联合秘书处主要承担单位汇总后报主任委员审核或协调,按照相关的规定程序予以组织和实施。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定期召开秘书处办公会议、秘书处工作例会,检查、布置工作,进行阶段工作小结。联合秘书处的各次工作会议,均应形成会议纪要,同时联合秘书处工作人员均应建立工作日记,对个人分管的工作做出计划和安排。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同意可召开主任委员办公会议或专家工作会议。
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或授权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专家工作会议可由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也可由秘书长委托相关委员召集和主持,秘书处派员参加。
主任委员办公会议、专家工作会议结束后均应就会议内容和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与会领导或专家签字,联合秘书处主要承担单位存原件档,联合秘书处联合承担单位存复印档。
第十三条 委员全体会议由联合秘书处召集,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
委员全体会议一般在年初或年末召开(年会),以便就委员会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并做出决策。必要时经主任委员批准,可临时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专项工作或审查标准。
第五章 财务制度
第十四条 标委会的财务管理工作由联合秘书处主要承担单位负责,在挂靠单位青岛市标准化研究院财务部设立单独账目及其科目,由青岛市标准化研究院财务部代为管理。
划分到秘书处联合承担单位(中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的项目经费,由秘书处联合承担单位予以管理和负责;并在秘书处挂靠单位设立单独账户及科目。同时,秘书处联合承担单位,每年应向秘书处主要承担单位报告其经费预算及决算情况,并经秘书处主要承担单位汇总后,上报主任委员及委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按照年度下达的标准项目计划的项目分工,标准计划的项目经费预算主要由分管秘书处负责,并经联合秘书处主要承担单位统一汇总后,上报主任委员审核。
第十六条 按照年度的标准项目分工,对国家财政拨付的项目补助经费,应在主任委员或委托的副主任委员的协调下,由联合秘书处主要承担单位按其项目分工情况,将秘书处联合承担单位所负责的标准项目的补助经费,一次性拨付给秘书处联合承担单位。项目经费不足需进行社会筹集时,应按照项目的分工范围,分别由分管秘书处进行筹集和使用。对于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自觉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七条 各项标准项目实施完成后,均应进行项目的单独财务决算,并报送经费使用报告,由联合秘书处主要承担单位进行汇总和存档。
第十八条 联合秘书处每年向标委会报告上一年度财务开支情况及下一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并经主任委员审查后,由联合秘书处主要承担单位存档和上报。
第十九条 联合秘书处提出标委会(包括秘书处)经费收缴与开支的管理办法,报请主任委员或提交标委会全体委员审批后,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秘书处主要承担单位负责收缴标委会活动经费,包括会费、赞助、捐赠等(不包括秘书处联合承担单位对分管项目经费不足时的社会筹集),并负责标委会工作经费的管理、联合秘书处工作经费的合理分配。
联合秘书处的日常开支须经分管秘书长批准,重大开支由主任委员(或其授权人)批准。
第六章 印章管理
第二十一条 联合秘书处的印章由联合秘书处主要承担单位负责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同时,为充分体现联合秘书处工作的特点及优势,重要会议(包括标准工作会议、征求意见会议和审查会议等)及重大事项的印章使用,均应经联合秘书处负责人员的专项交流及多方面考虑后,予以使用。标委会印章须经主任委员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山东省轨道交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