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鲁TC 53,英文名称:Shandong Urban Rail Transit,简称“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以下简称“标委会”)是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专业技术组织,负责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标准化及国际、国内相关标准化组织在山东省的技术归口工作。
第三条 标委会由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山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际,向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城市轨道交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建议。
第五条 按照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制、修订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定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标准体系表,提出制、修订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领域标准的计划和国家、行业相关城市轨道交通标准的建议。
第六条 根据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的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组织城市轨道交通领域山东省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及复审工作。
第七条 组织城市轨道交通领域山东省地方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文本中涉及的技术内容提出审查意见,并对审查工作质量负责。
第八条 受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组织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领域地方标准的宣传、解释及贯彻工作,推动标准的实施;对城市轨道交通领域山东省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做出书面报告;向山东省有关部门提出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领域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九条 受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国内、国家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的归口工作,包括对国内、国际文件的表态,审查山东省国家标准提案、国内标准和国际标准文稿,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第十条 受相关方面委托,承担城市轨道交通领域标准的评价和认可工作。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城市轨道交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承担城市轨道交通领域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修订、审查和培训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积极着手推进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领域标准化科技立项工作,促进研究成果形成标准,提高城市轨道交通标准的科学研究和国际化水平。
第十二条 及时向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通报所承担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情况,推荐符合要求的山东省地方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 组织城市轨道交通领域相关单位参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推进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标准化典型经验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国标委公布的城市轨道交通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草案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并抄送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开展与国外标准化组织的合作与交流,跟踪和研究城市轨道交通领域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及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标准化的学术诠释、技术创新。
第十五条 承担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标准化工作其他有关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标委会由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有关单位选派的在职专家组成。每届标委会委员任期为三年,可以连聘连任。标委会组成方案,由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标委会委员应当为单数,不少于二十五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秘书2人。正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以及委员应由在职人员担任。需要时可聘请城市轨道交通领域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担任标委会的顾问。
第十八条 标委会委员应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城市轨道交通领域相关工作,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
正、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委员的产生,由标委会和有关单位推荐,由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和聘任,颁发证书。其中,正、副秘书长应分别由秘书处主要承担单位和秘书处联合承担单位推荐。
第十九条 委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标委会的重要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二)获得标委会的有关资料和文件;
(三)对标委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
第二十条 委员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遵守标委会的章程;
(二)参加标委会组织的活动;
(三)完成标委会安排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 对不履行职责、经常无故不参加标委会活动的,应以书面方式向秘书处提出不能出席的申请,缺席两次的提出警告;三次及以上或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标委会提出解聘的建议,报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解聘。需增补的委员由标委会提出推荐人选,报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聘任。
第二十二条 标委会下设联合秘书处。联合秘书处设在青岛市标准化研究院和中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位列前面的单位为秘书处主要承担单位,后者为秘书处联合承担单位。秘书处主要承担单位负责领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与联合承担单位加强协调、沟通,主动听取、征求联合承担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共同承担和做好联合秘书处的工作。
联合秘书处所在单位受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的委托,指导和管理联合秘书处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为联合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联合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该单位的工作计划。
联合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标委会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和工作制度由联合秘书处的工作细则规定。
第二十三条 标委会印章由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颁发。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可组建分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制定工作组。分技术委员会的设置、组建和管理,应按照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分技术委员会应遵守本章程。标准制定工作组负责某一标准的制、修订、评审的具体工作,其任务完成后即自行撤销。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可设观察员,无表决权。观察员由标委会批准,报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观察员应具有一定的城市轨道交通和标准化专业领域技术水平。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标委会根据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编制的制、修订标准计划的要求,提出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领域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经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后,列入山东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二十七条 标委会根据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下达的标准定、修订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二十八条 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标准制定工作组在调查研究和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经主任委员同意后,分送有关委员以及有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
第二十九条 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或标准制定工作组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送联合秘书处。
第三十条 联合秘书处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初步审查后,报送主任或副主任委员审查,然后提交委员会进行审查(会议审查或函审)。联合秘书处应至少在会议前半个月或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提交至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全体相关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提出书面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在规定时间内投票者,按弃权计票)。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三十一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或标准制定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提交标委会联合秘书处。审查标准的情况应保留书面材料或记录,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三十二条 标准报批稿经联合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核,并按规定的程序上报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查。
第三十三条 标委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度会议,总结本年度标准制、修订及复审工作、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审查经费使用情况,提出下一年度标准制定、修订的计划建议,审定有关标准等。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四条 标委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联合秘书处负责经费财务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标委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于:
(一)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和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经费;
(二)联合秘书处所在单位提供的补助经费;
(三)标委会开展标准化培训、咨询服务等活动的收入;
(四)标委会会员交纳的会费;
(五)社会各界对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六)其他合法经费来源。
第三十六条 秘书处主要承担单位负责会费的收取。会费缴纳标准:主任委员单位50000元/年,副主任委员单位20000元/年,委员单位3000元/年,自愿缴纳。
第三十七条 标委会活动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标委会会议等活动费用;
(二)向委员及有关部门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三)标准编审费及编审过程中专家报酬;
(四)标准化工作研究费用;
(五)出版物编辑、文献翻译等稿酬和人员劳务等费用;
(六)秘书处办公费用等。
第三十八条 制、修订标准由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标准补助费。自筹计划进行标准制、修订项目的费用由提出单位予以解决,有条件时标委会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三十九条 经费的预算、决算由标委会审定,联合秘书处执行。秘书处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山东省标准化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山东省城市轨道交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